勞動司法解析第三十四條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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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五)與第四十二條(五) 的關系 如何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 女職工再孕期產期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 按照第47條經濟補償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補償標準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六個月以下的按半年算 原問題:勞動合同法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理解? 勞動合同法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理解?
1、勞動者即使不能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應該再給其他的機會,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果經過培訓或者崗位的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你好,《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如下: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有沒有勞動法第十四條案例
14條在司法實踐中是如此適用的的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么 這個雙倍工資只計算11個月 這就是與第十四條之間的聯系了 即集合適用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年后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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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