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公共場合他人指桑罵槐對本人膚色家庭進行侮辱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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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展開全部那就是看你怎么氣,人身攻擊就算.諸葛亮三氣周瑜的故事,家喻戶曉,婦孺皆知,讀這個故事時,我們的思維一直定格在諸葛亮的足智多謀和周公瑾的心胸狹窄上,從來也沒有考慮過,諸葛亮的惡意傷害與周公瑾的千古冤屈,“氣死人”真的不負法律責任嗎? 不一定不負法律責任,但也未必都負法律責任,這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 我個人認為,根據行為人者的主觀心里狀態,可以將氣死人的行為分為四種情形:第一,行為人者主觀上沒有任何惡意,很正常的說話,因為對方自己比較激動,導致了死亡;第二,雙方在主觀上都有過錯,比如說吵架,行為人說了一些使受害人生氣的話,這些話可能只是比較輕微的話,結果卻把對方一下子氣死了;第三,行為人主觀上是惡意的,知道受害人有某種疾病不敢激動,或者心胸過于狹窄,故意找碴刺激他,讓他激動犯病,以達到懲罰他的目的;第四,行為人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想通過氣人的方式謀殺他,于是設計幾個方案,最終把他氣死。對于第一種情形,因為氣人者主觀上既沒有殺人、害人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殺人、害人的行為,因此對死者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第二種情形要作具體分析,雙方吵架、斗嘴的環境、用語的激烈程度的不同,行為人承擔的責任也不同,比如說,雙方在公眾場合,氣人者用語激烈,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誹謗,受害人無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氣絕身亡的,行為人恐怕就要負刑事責任了。如果雙方并不在公共場合,但行為人在從事不正當的行為時,與人發生爭執,并惡語傷人,使受害方氣絕身亡的,行為人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如2000年8月的一天,天津某公民的鄰居用電鉆鉆東西,噪音特別大。因該公民的父有心臟病,其母遂前去勸阻,建議其稍停一會兒,不料這一青年不聽勸阻,反而破口大罵,該公民的父聞訊趕去,也遭其辱罵,最后竟因生氣導致心臟病突發而死亡。在本案中,行為人用電鉆鉆東西產生很大噪聲,影響了居民的休息,本身已構成侵權,再加上不聽勸阻,顯然主觀是有過錯的,而且有嚴重的侵害后果,必須要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對于第三種情形,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為了懲治對方,采用侮辱、誹謗的方式刺激對方,造成對方死亡的,可以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對方,使對方身體受到傷害的, 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對于第四種情形,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盡管這種殺人的行為不是暴力,也沒有使用兇器,但這種行為只要能夠必然地引起被害人的死亡,應當認定該行為構成殺人罪,此刻,氣死人恐怕是要償命的。 原問題:《在中國吵架言語攻擊了和威脅了別人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回復于 2022-07-21 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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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上公然語言,侮辱辱罵他人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他不追究就沒事,罵人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不受侵害,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的侮辱或誹謗他人。罵人屬于侮辱行為,既是不尊重他人,貶低他人人格,使人名譽受損的侵權行為,有是不尊重自己損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為。 侵權者輕則說道網絡恐嚇他人 對他人進行騷擾
1. 建議報警;2.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你好我在微博被人侮辱名譽、對我進行騷擾、謾罵侮辱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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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