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xié)議上工程名稱在原工程名稱上加了后綴,合同還有效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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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您好,“補充協(xié)議”是指當事人對于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是相對于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xié)議補充”就是通過協(xié)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xié)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xié)議”是從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因此補充協(xié)議的工程名稱是主合同的內容。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談不上“協(xié)議補充”。根據(jù)《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以及《合同法》總則、分則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影響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有三:即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shù)量條款。這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談不到生效,更談不上履行。此時,“補充協(xié)議”沒有存在的前提。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必備條款達成的協(xié)議,不是“補充協(xié)議”而是一個“新協(xié)議”,對“新協(xié)議”中的非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有“補充協(xié)議”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根據(jù)《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guī)定,“補充協(xié)議”是對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項補充的首選方式,即當事人對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首先賦予當事人“協(xié)議補充”。只有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才能按照主合同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進行補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補充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就不能適用第62條規(guī)定的任意性規(guī)范。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shù)幕卮稹?原問題:《補充協(xié)議的工程名稱還屬于主合同嗎》回復于 2022-07-22 15: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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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由于施工需要,村委會在原工程上增加了項目,與施工方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但是鎮(zhèn)級不給報賬,說村委員無權制定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的制定必須通過鎮(zhèn)政府
這有幾種情況:1、原合同中有具體子項,僅僅是工程量發(fā)生變化;這種情況可以不需要簽訂補充合同或協(xié)議,變化的工程量以監(jiān)理簽字核準的直接作為依據(jù);2、原合同清單中沒有的類似項目,但仍然屬于原合同的承包范圍內;這種情況,在具備設計變更或設計方簽字認合同簽的名稱跟實際不符
合同有效。合同簽署名稱和蓋章名稱不一致,應當以蓋章的名稱為準。具當事人所說合同應該是有效的。以后應該注意就是,最好是一致的,但是這個合同不影響履行。如果想完善一下,可以在前面的名稱上補償漏掉的兩個字,加蓋公章就行了。法律分析合同簽署名稱和蓋個人和公司簽的建設工程合同有效嗎
解答建筑工程需要有一定資質,所以說個人不能當乙方。但是個人可以委托建筑公司。進行施工,所以說個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可以作為甲方。如果個人和公司簽訂的建筑合同符合合同,要件是有效的。建筑工程合同生效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是主體合格,也就是雙方當網絡上侮辱地域名稱以及人違法嗎?
1,誹謗他人構成民事侵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被侵權主體可以向侵權行為地(網絡上是服務器終端或具體網址等作為侵權地,現(xiàn)在這個問題屬于新興的法律問題,暫時只有兩個司法解釋可以用)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前民事侵權之訴。 最大的問題是存在對方不在工程量清單上蓋章么辦
一、仔細查看合同,如果合同中有明確合同價格的構成依據(jù)的條款時,你就能夠以計價的依據(jù)錯誤而提出正確的計價依據(jù)(也就是實際工程量),從而進行結算。 二、如果合同中未明確工程價格的構成,僅提出一個包死價格的話,一般情況就沒辦法調整了(除非出現(xiàn)政相關法律熱點
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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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xù)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tài)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xiàn)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yè),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