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勞動合同想要離職不讓走也不給工資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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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想離開直接走人就行了,不需要辭職。因為公司已經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你可以直接走。至于工資的話。肯定是要通過法律手段的。再用法律手段之前,我想要問幾點.首先,公司合法嗎?有營業執照嗎?其次,你上班了嗎?上班多久了?為什么沒給簽合同,你向他們提出了嗎?時你是怎么和公司約定工資待遇什么的?口頭的嗎?最關鍵的是,你有什么證據可以證明你在公司上班的?有職員證嗎?有每月的工資單據嗎?或者其他的什么證據?如果公司不合法,你可以上報勞動行政部門。要是有許多的人都和你一樣,公司即不給簽合同又拖欠工資的話,你們可以集體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這樣的話公司肯定會給錢的。但是注意,如果你所說的不簽合同,拖欠的情況只是你個人的話,勞動行政部門是不管的。如果,公司合法且你能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在公司上班XX月了。注意關鍵是你必須能證明你在公司上過班了!!!這時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好像只要10元就行了。這是要抓住兩點1,公司沒和你簽合同。2公司拖欠你工資。勞動爭議仲裁一般都是偏向勞動者的,所以贏率很高。下面是有關的法條。根據你自己的情況看看,你能得到什么補償。你可以選擇繼續留在公司,也可以拿錢走人。 關于勞動合同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關于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原問題:《單位想辭職不讓辭職怎么辦沒有簽合同,而且還沒有正常開業......還來拖欠工資...怎么樣才能拿到我應得的工》回復于 2022-07-24 12: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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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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