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購房合同糾紛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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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案例】天馬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甲方)與王女士(乙方)于2015年10月13日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約定以總價230萬元的價格購買其所開發的玉花苑項目中的一套住房,一共支付了購房定金5萬元。認購書上的預售許可證號為:J房售證字(2011)88號,但后來去此房售樓處不是協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商讓乙方簽訂的是《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并且售樓人員只許在他們事先準備好的《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上簽字,不允許動一個字、增添一個補充協議,拒絕修改合同,導致《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無法協商達成一致,開發商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不僅隱瞞了所購房屋已經被抵押給銀行的事實,存在欺詐行為,而且并未向乙方出示其房屋的商品房現房銷售許可證,售樓人員也沒有出示其售房資格證明。鑒于上述情況,我認真查看了乙方提供的相關材料和聽取了乙方的陳述,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認定如下事實:一:在約定的時間內,乙方和甲方關于《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沒有協商達成一致,雙方都沒有過錯,合同是自由協商一致的結果,當事人應當按照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甲方宣稱對于合同不能改一字、不能加一補充協議,嚴重侵犯了乙方訂立合同所應該享有的權利。雙方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二:甲方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隱瞞所購房屋已經被抵押給銀行的事實,涉嫌欺詐,而且沒有向乙方出示商品房現房銷售許可證,而是用一個已經過期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涉嫌欺詐和違規,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三:甲方的售樓人員沒有出示其售房資格證明,涉嫌違規。四:甲方沒有對《商品房認購書》進行網上簽約,涉嫌違規。于是,我在2015年11月15日給甲方發了《律師函》說明法律關系和權利義務的同時也給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了情況反映信,甲方收到《律師函》后,積極聯系我方當事人,協商退還定金事宜。后在2015年12月1日,乙方到甲方售樓處領取了退還的全部定金。 原問題:《如何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涉嫌欺詐問題》回復于 2022-07-24 21: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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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