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上寫著乙方辭職,工資結算在次月結算日才結算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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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辭職了,工資結算的不對,可以咨詢嗎?
如果你有疑問,應該是結算的時候,當場提出校對。 現在由于你已經離開了公司,如果你還保留有你的考勤記錄,和當時發放工資的清單,那么可以要求重新計算。 不過由于你還只是疑問,并沒有上升到勞動糾紛的層次,勞動保障部門不一定會受理,可能是以調解我在試用期期間公司把我辭退,并以沒有打卡為由不給結算工資,也有沒簽訂合同,公司也沒有告訴過我要打卡
單位一個月內必須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沒簽訂的,自第二個月起按雙倍工資賠償你,合同期限在1年-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在試用期,單位有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能遲退你,否則解除你違約,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在試用期的工資我是乙方,被公司辭退,不給結算工資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辭職工資結算問題
勞動法中不是這樣算的國家是把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已經在基本工資包括進去了的,正常出勤是指每周5天每天8小時的工資,平均下來是按21.75算的所以你的工資是 基本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原問題:《離職員工工資如何結算?》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第一個月,上半月以實習期的工資結算,下半月以勞動合同結算,員工不買社保,公司不給予補貼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雙方約定的只發放生活費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的行為屬于一種變相克扣工資的行為,對于用人單位無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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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