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舉報違法違紀而自愿放棄債權執行權,達成和解協議后撤回舉報是敲詐勒索嗎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但張某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王某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法院立案執行后,王某又與張某私下達成協議約定:只要王某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張某在一周內支付全部賠償款。王某遂向法院撤回了申請。后張某食言未按協議履行。此時,王某是否能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分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王某在向法院撤回執行申請的行為已經視為對自己的強制執行申請權的放棄,其債權不應再得到法律保護,王某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因債務人的承諾而使權利人放棄追索,即撤回強制執行的申請應視為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故王某可以再次申請強制執行。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而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比較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分析出訴訟時效的中斷方式應有三種情形,即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由此可推理,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方式也應該有三種情形,即申請執行、申請人主張權利、被執行人同意履行。反推,我們也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如果不允許申請人撤回申請,那么也就不存在申請執行能夠產生執行時效中斷的問題。 其次,雖說《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可以撤回執行申請,但也未有禁止性規定。從申請人民事權利自治的角度去分析,無論是判決確定的實體權利,還是申請人的申請執行權,均屬于申請人的私權。申請人如何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法院均不應過多予以干涉。在訴訟中,當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權益,往往在對方承諾同意履行義務后,采取撤訴來表示誠意,但并不由此喪失再次起訴的權益。在執行程序中,當事人的申請執行權雖為除權期限,但法律并沒有規定在這一期限內不準許再次申請執行,如果剝奪當事人的再次執行權,是有失公平的,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 綜上所述,本案中王某在撤回執行申請后可以再次申請強制執行。(作者單位: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 原問題:《法院執行庭自行撤回執行申請是否違法》回復于 2023-01-03 11:31:18
相似問題解答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