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人有兩個孩子,輪流照顧一段時間后,由于兒女不在同一城市,老人歸一邊扶養,臨行前對財產自己今后的贍養簽訂了協議,簽字并按了手印。可是不出一個月,老人又重新立了一份遺囑,內容完全不一樣。請問,在之前有協議,并三方都按了手印的前提下,一個月之內做了更改,并做了公證,這份公證書有法律效力嗎?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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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老人的事情,輪流照顧
對于此類家庭問題,在國內十分普遍,真正能做到最后和睦相處,關系融洽的少之又少。就在前段時間,這個事情也發生在自家人身上,長期以往,因為費用與分工等問題產生了一些意見分歧。作為小輩,處理家族關系上,深感力不從心。老人是子女的同一個老人,而子女老人遺囑只有手印可以嗎
第十八條 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后,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有前款規定情形有6個兒女的老人贍養
老人的六個女兒都有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六個女兒可以輪流贍養老人,一個人一個月也可以;個別女兒如果的確有困難不能輪流贍養的,就應該出錢,讓其他女兒替自己贍養。假如實在不能協商解決,那只能以老人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六個女兒盡贍養義務了。 原老人和孩子住一起的時候,孩子說要孝順老人,把老人的房子騙到手后,也過戶簽字了,當老人重病的時候,孩子要送養老院,但養老院沒有看病,治病的功能,是另外的孩子堅持把老人送醫院,并一直在老人身邊把屎把尿,出院后也一直接在身邊照顧,這種情況,房子還能再要回來嗎?
在一個村莊中,當地流傳著“上墳(祖先——夫妻)不合葬,子孫后代的夫妻都不可以合葬,否者就會有不幸的事發生”,本故事中的主人公為:老太太的七個兒女。大兒子是老太太和他的先夫(去打仗了,之后生死不知;尸骨不存)所生,其余六個兒女為老太太和后夫(老人15年某月22號立了一份遺證,當月26號又寫了一份財產分割書全家人都鑒名按手印了,受益人是孫子。由于父母離婚,老人于19年又重新立了一份遺主給她兒子,請問孫子還有繼承權嗎
兩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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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