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確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既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突出和強調了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將詐騙的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特征作為并列條件,既然不能再按照96司法解釋規定的那樣,只要行為人實施某一特定行為就可必然推定其主觀具有非法占有故意,那么,在辦理合同詐騙案件時,確認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顯得非常重要。“非法占有目的”屬于主觀方面問題。這一問題的焦點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時候產生,是否必須在合同簽訂的當時就有,還是可以在合同簽訂之后產生?如何確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非法占有目的?常見的“借雞下蛋”的行為如何認定? (一)簽訂合同時即產生非法占有目的從理論上講,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當時,必須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經濟合同,以欺騙手段,實施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且主觀上應當是直接故意,過失和間接故意均不能構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五種具體情形中,前三種(即虛假主體、虛假擔保、以履行小額合同引誘詐騙)都可以明顯看出行為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就要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故意,其簽訂合同不是為了進行合法正當的交易,而是通過簽訂合同達到騙取對方財物的目的。這一點,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是不難判定的。(二)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非法占有目的這是一種很復雜的情形,也是認定合同詐騙犯罪的難點之所在。它難就難在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往往還沒有(至少是還沒有證據表明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履行合同是一個動態的、在時間跨度上甚至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一方面行為人的某些行為表明行為人在履行合同(至少表面上是在履行),另一方面,行為人的某些行為表明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或者以履行合同為幌子行詐騙之實。這里面要區分兩種情況: 1、如何認定“攜款逃匿”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對于客觀行為具備“攜款逃匿”的特征,是否還需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對此有兩種不同觀點。有的認為,“攜款逃匿 ”的行為,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要靠推斷得出,主張不需要證明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要存在“攜款逃匿”的行為就應當定罪。有的主張只要有證據和事實證明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詐騙的故意,就不應當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一般在實踐中很難確認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的主觀故意,只要在沒有事實證明行為人簽訂合同時沒有“非法占有的目”,而實施了“攜款逃匿”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規定,就可以推定行為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原問題:《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怎么認定的》回復于 2022-07-26 18:53:18
相似問題解答
請問,怎樣認定非法占有為目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金融詐騙案件中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歸納總結:“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借錢不還,也聯系不到人了,很明顯要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先報警立案,和警務人員說明對方的個人資料,如果借款的金額過大(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 構成詐騙罪 。)你可以立詐騙案(到還款日期不還款,借款人失蹤 聯系不刑事案件中非法占有定性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金融詐騙案件中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歸納總結:“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工資發放不明確問題
公司不能這樣朝令夕改,月初計件月底績效,肯定你們的工資少得了。你們當初跟公司是有合同的,合同上關于工資這一塊,是怎么規定的,現在工資就怎么拿。你們可以先禮后兵,跟公司協商解決,公司解決不了,找勞動部門告公司。 原問題:《公司工資發放不明確!相關法律熱點
相關法律條文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