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中的業主共有如何理解,業主們可以共同出租出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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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關于車位的主要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體內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前款所稱配置比例是指規劃確定的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第六條 建筑區劃內在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車位是否有處分權》回復于 2022-12-18 23: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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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公共道路兩側停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現被物業占用出租,如何維權?
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屬于開發商所有;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新增的車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則屬于小區業主共有。對業主共有的地面車位可以采取出租制,但應當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對小區業主共有的地面車位進行出租,是一種經營行為。這業主共同在小區內公共區城可以搭建共有停車棚嗎
業主購買的是物業專有產權區域,小區物業共有產權區域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做為開發單位聘請的首任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聘請的物業公司,其主要職責就是對小區公共設施設備和公共區域的安全秩序維護管理。如果業主沒有購買車位且違反小區車輛管理規定物業為防止業主在小區道路停車,把小區道路用地樁封堵,不讓車輛通過,是否違法
有權利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自家陽臺上的羅馬柱屬于自己獨有還是業主共有
外墻屬于業主共有自家陽臺上的羅馬柱屬于自己獨有還是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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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