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了是不是雙方都有權分到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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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你父母的舊房子拆遷分了一套安置房,給了女兒,如果當時沒有明確約定該房產是贈與自己女兒的,應當是屬于共同財產。默認為贈送給女兒女婿。 若是父母有贈與合同,且贈予給自己的女兒,那這房產應當屬于女兒所有,根據你說的情況,是安置房,且在你婚后送給女兒,并只登記了女兒的名字,理論上是屬于女兒的財產。但估計此案件中并沒有贈與合同,也沒有贈與合同的公證等,此房產法院會根據情況判決女婿享有相應的份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以上是婚姻法關于家庭關系部分之規定,你可以看看,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原問題:《婚后父母給女方的安置房,男方有權分嗎?》回復于 2023-02-06 18: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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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