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如何請求法院確認法律代表人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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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在很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中,事實認定、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都很準確,但由于當事人認定不當,最終行政處罰決定被法院撤銷,下面對一些常見的主體確定進行探討。1、個體工商戶違法的當事人確定。案例:陽光副食店因不在當地煙草公司進貨,某縣煙草專賣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下面是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開頭部分當事人:陽光副食店;地址:湖濱鎮沿河路;經濟性質:個體工商戶,業主:劉勝利;、、、、、、、”分析:有些行政處罰決定書將個體工商戶的字號認定為當事人,其實這是不對的,涉及個體工商戶違法的,被處罰對象是業主,同時在法律文書上注明字號,但不能以字號為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按照這一規定,此案的當事人不是“陽光副食店”,而是劉勝利。正確的表述應當是:“當事人:劉勝利,陽光副食店業主;住址:湖濱鎮沿河路。2、承包經營中違法,當事人確定。案例:某市紅星機械廠將食堂承包給職工張某,因該集體食堂在賣飯時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煙草專賣局對食堂進行行政處罰。但該單位食堂承包者張某不服處罰,向上級煙草專賣局申請復議后,又上訴法院。經審理判決,行政處罰因主體不當而被撤銷。分析: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這說明行政處罰的對象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煙草專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相對人是“紅星機械廠食堂”,該食堂非公民、法人,且不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的法定條件,因此把“某單位食堂”作為行政處罰相對人,行政處罰主體不適合。對單位內部的機構進行出租、承包,如學校食堂出租或承包給個人或其他單位經營,對當事人的認定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承租人租用單位場所或者單位對外承包給他人,并以承租或承包人自己名義經營的,以承租、承包人為當事人;二是承租人以出租人名義經營或者以雙方共同名義經營的,以出租人為當事人;三是內部人員承包,并以發包人的名義經營,而實際是承包人自己經營的,一般情況仍然以發包人作為當事人。本案中考慮到內部承包的性質,應把紅星機械廠作為處罰當事人比較合適。3、法人分支機構違法的主體確定。案例:家家樂超市是一家連鎖型超市,有法人資格,09年在新水鎮設立分店,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但領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開業一個月,就因違法被當地煙草專賣局查獲,煙草專賣局對家家樂超市新水鎮分店作出了罰款的行政處罰。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本案中,家家樂超市新水鎮分店屬于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不能成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被處罰人,真正的處罰相對人是家家樂超市。如果家家樂超市新水鎮分店領取了營業執照,處罰性相對人就是家家樂超市新水鎮分店。4、法人單位違法的主體確定。案例:紅光商店是劉某、張某和王某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煙酒百貨,劉某是經理和法定代表人。該商店因無證批發被當地煙草專賣局查處,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當事人一欄填寫的是:紅光商店經理劉某,劉某不服引發爭議。分析:在行政處罰中,被處罰對象要么為單位,要么為個人,將單位和個人一并作為被處罰對象明顯不當。本案中紅光商店是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而應將紅光商店作為被處罰主體。5、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時當事人確定案例:王某將其經營的煙酒店轉讓給劉某,雙方約定房屋、柜臺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給劉某使用。劉某隨即對外開展經營,后因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被當地煙草專賣局查處。在被處罰時應以誰作為被處罰主體,內部發生爭議。分析:劉某與王某盡管約定,定房屋、柜臺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給劉某使用,但實際上是一種租賃場地、設施的租賃關系,個體工商戶業主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轉讓他人,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劉某在沒有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的情況下,即以王某名義對外開展卷煙零售,屬無證經營行為,王某構成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許可證的行為,雙方都理應受到行政處罰。問題是,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買品行為的違法主體應該處罰誰。在專賣執法實踐中,由于個體工商戶業主事實上已不經營,一般不會在經營場所,也很難找到他。這給執法人員調查案情,收集證據帶來困難,登記保存通知書、處罰告知書和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也無法直接送達,甚至難以執行,這都使處罰工作陷入被動。相反的是,實際經營者則容易找到,把實際經營者作為被處罰主體,有利于案件調查,也容易執行。所以,筆者認為可以參考《民訴意見》第46條第2款:“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的規定,在處罰實踐中,將登記業主和實際經營人列為共同當事人。 原問題:《如何確定個體工商戶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回復于 2022-11-07 00: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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