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仲裁的申請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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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四)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原問題:《勞動仲裁該如何申請》回復于 2022-11-06 2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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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前做到心中有數。即事先對糾紛的性質及相關的法律依據有個基本的認識,對能否仲裁、勝算的把握等做到心中有數。(二)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可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包括如下四有關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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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o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