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受益人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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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書面通知是關鍵 根據我國現行《保險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第41條又規定“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這兩條規定說明,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對受益人進行變更,但變更受益人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批單變更方能產生法律效力。 自行變更無效 實踐中,很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都認為既然我有變更的權利,那我就可以自行口頭約定變更某人為受益人,或者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某人為受益人,理賠時保險公司就應當按照我的意愿對受益人做出賠償。 問題并沒有這么簡單!“書面通知”是法律規定的形式上的法律要件,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就意味著沒有履行合法的變更保險受益人的手續,此次變更就是無效的。 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來自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故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于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而且,《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公民遺囑處分的財產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個人完全所有的、合法的。但是,《保險法》賦予被保險人的權利只是——合法變更受益人,被保險人生前對其身故后可能產生的保險理賠金并沒有完全所有權,因此被保險人在遺囑中處分的財產并不是合法的財產案件,違反了《繼承法》與《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侵害了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凡是沒有書面通知保險人的變更受益人的決定,在法律上都是不能被認可的,不能影響到原受益人的受益權。因此,被保險人在對保險合同的受益人進行變更時,一定要弄清楚自己對于保單所擁有的權利,以免因為誤解或缺乏相關法律知識而失去相關權利 ,最終不能實現自己的真實意愿。 另外,《保險法》第41條第2款也規定,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也是對被保險人保險權利的有效補充。 原問題:《購買保險如何變更受益人》回復于 2022-08-01 15: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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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