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師在勞動糾紛案件中提供提供虛假簽字的會議文件,提供刪減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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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案例一1、不能,因為甲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趙某拒絕辦理工作交接、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時候應當進行工作交接;2、不能,公安機關只是立案,沒有確定趙某罪行,并且該案件與本案無關。《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案例二1、勞動合同有效,因為該約定違法《勞動法》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2、不是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金某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提供虛假學歷就違法,當然沒有履行勞動者如實告知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僅供參考,請找當地律師 原問題:《2012年4月自考勞動法案例題答案》回復于 2022-12-03 17: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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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當事人提供虛假數據證明文件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原告提供了有公章的虛假材料
你可以要求司法鑒定 您好如果您想獲得更加詳細的服務包括具體詳細的解答您的疑問、如何起草起訴狀,準備證據材料、訴訟時間流程等相關法律問題,請購買我的電話咨詢服務,非常感謝。職工有權要求單位提供勞動合同的復印件嗎? 職工有權要求單位提供勞動合同的復印件嗎
合同原件與復印件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通常情況下,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復印件之所以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關鍵在于原件持有者出于種種考慮,既不出示原件,又否認復印件的合法有效,最終導致也不會被人民法院采信。 但如果該復印件得到追認,也對方使用虛假公章和我簽訂了買賣合同,提供了商品,但是提供的商品和承諾的不一樣,屬于什么行為?
勞動者所能提供的工資表都沒有蓋公章或法人代表簽字或授權人簽字,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提供虛假資料獲取中標的刑事犯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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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