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糾紛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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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工作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以下5個要見: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行為的違法性;3、主觀上存在過失;4、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5、過失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糾紛是指基于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我的理解是: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于醫療糾紛通常是還沒有認定究竟是哪一方的責任,也可能是由于雙方誤會導致,不一定觸犯法律;醫療事故則肯定了是由醫務人員過失行為造成客觀存在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實,強調了違法性。 原問題:《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回復于 2022-11-06 0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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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醫療糾紛。醫療事故。
一、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 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同司法鑒定之間是存在差異的。司法鑒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醫療事故糾紛問題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在我國,發生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醫療事故糾紛維權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的規定 一、通過行政部門解決 1、發生醫療糾紛后首先要求醫院復印病歷并封存,以固定證據,然后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投訴并申請處理,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患方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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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