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解除,買受人需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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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協議約定,買賣雙方簽約時,梅小姐應向陳先生支付中介費25萬元。若遲延,則按0.05%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梅小姐向土地房產部門查詢,得知所售房產部分處于查封狀態,遂與某公司解除協議。之后,陳先生將某公司和梅小姐告上法庭,要求雙方支付中介費25萬元及違約金。 法院判決:陳先生未盡告知義務和違反誠信原則,駁回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爭議:一種觀點認為:陳先生已促成某公司和梅小姐買賣合同成立,委托人應當依約支付報酬,買賣雙方事后解除合同的行為并不能阻卻其獲取居間報酬的權利,遂作出梅小姐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陳先生25萬元中介費。另一種觀點認為: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向委托人如實報告,陳先生作為中介方有義務了解訟爭交易房產的權利狀態,并向委托人如實告知。陳先生未向委托人履行此義務,根據合同法規定,無論居間合同是否解除,居間人均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法律分析:居間人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根據合同法規定,居間人支付報酬的主要條件在于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只要要約與承諾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協商一致即可,其純屬一種事實狀態,不涉及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因此,實踐當中,不少房地產中介為了促成買賣合同成立,往往不惜一切代價,甚至在賣房人是否有業主的身份或授權、房產的具體情況均未核實的情況下,即催促當事人訂立合同,這就埋下了糾紛隱患。合同成立后,能否實際履行則涉及合同當事人的信用和履約能力。在房地產買賣中,房產的位置、房產周邊的配套、房產是否存在瑕疵涉及房產的價值,而房產權屬上是否存在權利負擔、房產業主身份的真實性及信用情況、業主代理人授權的合法性,則涉及買賣合同能否生效并順利履行的問題,這些問題均是買方關注的焦點。買方身份的合法性、是否有履約能力及買方的信用,則主要是賣方關注的問題。 作為居間人應當就買賣雙方所關注的問題向委托一方如實報告。若未如實報告,合同訂立后未生效或未能實際履行,當事人往往歸咎于中介,拒付中介費。而居間人是否就其所知(知道及應當知道的情況)履行如實報告的義務,對于合同是否生效,能否實際履行起到至關重要的因素。而交易房產上是否存在權利負擔和權利瑕疵是影響當事人是否決定購買該房產的主要因素。現有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糾紛中,中介一般都是接受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委托,并在房產買賣協議中訂立三方中介條款。這種情況下,中介方不僅要向買方如實報告賣方的情況及交易標的的情況,亦要向賣方如實報告買方的情況。 本案中,中介方有義務了解訟爭交易房產的權利狀態,并向委托人如實告知。中介方在未了解房產被查封的情況下,即催促買賣雙方訂立合同,違反了向委托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依法不得向買方主張支付中介費。 ) 原問題:《問題房產的買賣合同解除后 中介費需要支付嗎?》回復于 2022-11-06 01: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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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