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面辭退無緣無故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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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首先我想知道那個附加合同是不是你們公司最近才要求簽的??如果是,那你們如果覺得不好,可以不簽,因為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行!!這樣如果單位要辭退你們的話,那是一定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如果那個附加合同是簽合同的時候就已經簽了,那就要看其中的條款是不是違反了相關法律,如果違反了,那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們可以不履行,如果因為這樣單位辭退你們的話也是要給予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附加合同里的條款沒有違反相關法律,只是苛刻,那你就只有履行了!如果不履行,公司辭退你,那就不要經濟補償了!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條款,你可以參考一下: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你這個問題說的不是很清楚!呵呵!建議你自己去看《勞動合同法》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原問題:《用人單位單方面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回復于 2022-11-05 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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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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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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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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