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無法見面,手寫的欠條拍照保存具有法律效益嗎
經濟糾紛新疆 喀什2025-08-02 22:47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對方手寫的欠條,只要意思表達真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對方如果要主張欠條無效,除非能證明該欠條是在被脅迫等不能表達書寫者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寫的,即便如此也不能說是沒有法律效力,在合同法上來說,這種欠條是可撤銷的,撤銷必須是法院作出判決。法院判定撤銷后,欠條就自始無效。擴展資料:借條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借條標注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3年未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再保護。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條后3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欠條的訴訟時效也是3年,已標注清償欠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標注的清償日期之日起算,沒有標注清償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跟B關系非常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A,沒有約定還期,那么過了三年之后,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三年,三年以后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過了三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原問題:《關于手寫的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回復于 2022-12-03 05: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