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問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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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就業歧視案件
展開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目前我國有完整獨立的反就業歧視法嗎?
法律不會對無法執行的東西作規定。就業歧視問題只能從政策層面進行引導,比如國家對與殘疾人訂立勞動關系的企業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政策;國家在非特定行業的體檢標準上強制性的去除乙肝病毒攜帶的檢查項目,等等。至于在就業領域對于女性的歧視,完全是一個社會就業歧視,入職體檢讓查乙肝五項,拒絕錄取
乙肝五項除國家規定的行業或崗位(比如餐飲、食品行業,幼教等)外,用人單位不得把乙肝五項作為體檢標準,做了檢查也是違法的,有就業歧視之嫌,如用人單位以此為由拒絕錄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去起訴,造成損失的(如因此事耽誤了去別的單位的解除就業合同問題
如果學校需要你必須要解除協議證明才能和新的單位牽協議的話,你就必須要一個這樣的證明。如果學校不需要,你就可以不管他了。新單位又要和你簽協議絕對是學校要求的,這樣提高他的就業率。但是你試著不通過學校自己和新單位協商,說畢業后直接簽勞動合同,看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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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