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及其家屬已明知其患有精神病,不接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仍然要求勞動者參加勞動,勞動者從事戶外勞動,可能給自己和他人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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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你表弟得病時實際工作不到5年,法定的醫療期應是3個月。現在應是早已經超過法定的醫療期,如果能上班,盡量要求上班吧,否則單位在合同期限且解聘,是沒辦法的事。 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你表弟的合同目前還只是8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想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一個條件是你所說的已經三次固定期限合同(已經簽2次固定期限合同、再次續簽時。顯然你表弟不符合這一條);二是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這個可以爭取)。 附:《勞動合同法》第14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另外,即使你表弟已經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不上班,也很可能被解雇:在他醫療期結束、不能適應單位另行為他安排的工作時,單位可以解除與他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的。 所以:他能不能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要上班并能適應單位為他另行安排的工作。 附:相關依據 (1)《勞動法》第26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原問題:《03年和單位簽的8年合同,07年因患精神疾病回家休息,明年合同到期,是否還要再簽兩次才能變成無固定期限合》回復于 2022-12-02 1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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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