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委托合同糾紛在閔行法院立案需到哪個法院,顓橋的可以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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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里所指的級別管轄是指由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指以下三種情況: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訴訟,由不動產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仍然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確立管轄。 有的時候,合同雙方當事人可能在協議中約定發生糾紛時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像出現這種情況時如何確定管轄呢?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出現這種約定的,該約定可認為是選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只要不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該約定應為有效。若當事人已分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應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或立案時間難分先后,則應由兩地人民法院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種情況,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若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沒有對管轄法院有過約定,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第二種情況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對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者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立合同履行地。 原問題:《合同案件糾紛發生后到哪里法院起訴?》回復于 2022-12-02 12: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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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