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信訪條例中關于已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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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哪些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適用意見》第139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47條、第148條、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第153條、第141條、第142條規定,以下各類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8.如本院沒有管轄權,告知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后,該原告仍堅持起訴的,應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 9.對于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一方反悔的,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10.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提起的訴訟,法院不予受理。而應遵守國際慣例,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法院不予受理案件適用裁定,其方式有兩種:一是在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次日起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二是在受理、立案后才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法院不應當受理,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原問題:《回復于 2022-08-25 10: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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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