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違法嫌疑人可以構成刑訊逼供罪的對象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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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刑訊逼供罪。 活動。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利。刑訊逼供會造成受審人的肉體傷害和精神損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按照刑訊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一定證據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訴有罪,并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證人不能成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如果對他們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證罪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無論是使用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司法實踐中有人主張,犯罪動機是為公的(如為了迅速結案),就不應以犯罪論處;犯罪動機是為私的(如為了挾嫌報復),才應以犯罪論處。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妥當。不管是為公還是為私,刑訊逼供行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上述不同動機只能影響量刑,不能影響定罪。 原問題:《構成刑訊逼供罪的條件?》回復于 2022-12-02 07: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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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庇罪不屬于過失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幫助的是犯罪的人才可以構成該罪,如果是事前有同謀的話,會認定為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犯罪的共犯。2. 警方光一口咬定是沒用的,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嫌疑人構成共犯或者包庇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請問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只是描述違法行為經過,但是沒有認定違法行為人構成何種違法行為,這合法嗎
本人陳述雖然在治安案件中是重要的證據,有時對查明案件事實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是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可能被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人作出的,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中規定,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非吸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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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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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