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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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張雷張小梅 劉某與趙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生育兩子劉大、劉二。劉大、劉二成年后分別組建了自己的家庭。1998年他們所在的村進行二輪土地承包時,劉某、劉大、劉二家分別承包了責任田,并領取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劉某分得四畝田地。后劉某與趙某分別于2006、2007年去世,二老去世后,土地被劉二占為己有。現劉大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劉某、趙某的土地,分得其中的兩畝田地。 對于本案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系個人合法財產,應當可以繼承。劉大可以根據《繼承法》取得二老所承包的部分責任田。第二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是個人財產,在劉某和趙某去世后,該土地應由他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收回進行重新發包。法院應在訴訟中通知村民委員會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并將訴爭土地判決歸村民委員會所有。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者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從事獨立自主的生產經營活動。作為被承包的集體土地其所有權與使用權是相分離的,農村土地承包并沒有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所有權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對農地不享有所有權,農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財產。 《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該條第三款規定的遺產包括: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由于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針對“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的承包性質特殊,投資周期長,見效慢,收益期間長,為了維護承包合同的長期穩定性,保護承包方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在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對于林地以外的其他家庭承包土地,法律未授予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的權利。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本案中,劉某和趙某去世時,其子劉大、劉二已分別組建了家庭。故劉某的家庭成員即全部死亡,土地承包經營權也隨之消滅。 綜上所述,本案中趙大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如村委會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應將訴爭的土地使用權判歸村委會所有。 原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回復于 2022-08-25 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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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有繼承權嗎?
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由于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法律規定應當予以保護,為維護農村生產、生活秩序的穩定,因此,村里不能強行收回土地。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繼承土地承包權,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家中只有母親是農村戶口,現已病亡,城鎮子女在承包期內可以繼承農村土地承包權嗎?
你的情況子女不能取得承包權,理由為:一、《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能夠繼承的土地承包權只有兩種,分別是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取得的“四荒地”。二、因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子女戶口在外地,可以繼承父輩承包林權嗎
無權繼承: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但是符合條件的前提下,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農村的林地(山林): 1、土地都是不能繼承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戶)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2、土地使用權不屬于被繼承人的生前個人財產,不適用于繼承。 一,五保戶死后!養女可以繼承承包土地嗎?
1. 養女,只要是有合法的收養手續(有民政局辦理的正式收養證),從辦了收養證的那天起就有對養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即使是一歲也可以繼承,12歲的養女當然更可以繼承了。 2. 但如果沒有正式的收養證,收養關系不成立,養女沒有對養父母遺產的繼承權。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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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