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號入職不給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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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于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并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原問題:《入職公司后兩個月沒購買社保屬違法嗎?》回復于 2022-08-27 11: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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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寫交社保,但是從入職就答應要交,到現在已經一年多了
可以找勞動監察大隊反映訴求,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我8月18日入職,公司10月份給我交的社保可以嗎
你在18號入職,公司說給你10月開始交,10月交9月的沒有問題。公司的社保都是需要提前一個月申報的,說明你入職時公司已經申報完9月社保了,那在9月公司申報10月社保時會給你做人員增加,再給你補上9月的社保。到時候你可以帶上你的身份證去當地社您好,我是去年5月底入職的,到現在也沒有交社保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向前補簽的話,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開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社會保險應該為你補繳,一般是勞動監察負責。如果你是以未繳納社會保險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原問入職從7.19-9.12 沒有簽勞動合同 沒有交社保
第一,和公司說,要求簽合同,要求交社保。第二,如果公司不同意,繼續干,默默干,什么也不說第三、然后第12個月去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補發雙倍工資,補交社保,公司必輸。 原問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交社保,我該怎么申》從6月7日入職至今,未簽訂社保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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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