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與前妻離異,有公房一套,判前妻暫住至再婚,現前妻已移民國外,其居住權可否終止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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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余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經歷的糾紛相似,希望可以幫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騰退房屋的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子改編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到你。(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一、原被告訴求原告吳丹紅起訴稱:1996年,原、被告登記結婚。2014年7月26日,法院判決離婚。離婚后,被告一直沒有搬離原告家中,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北京市某區22號房屋。被告胡麗靜答辯稱:原告所言不實。2004年本人退休后,原告跟我借十萬元,一直沒有歸還。離婚時,我的單位分配房屋已由雙方分割,但原告單位分配的房屋沒有分割,這不公平。原告購買單位房屋,向我借款七萬六千元,至今尚未歸還。原告父親和他老家房屋都已經出賣,這筆錢也沒有分割。所以,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理查明吳丹紅與胡麗靜原本是夫妻關系,于1996年登記結婚,雙方都是再婚。2014年7月26日,法院判決離婚。位于北京市某區22號房屋是吳丹紅承租單位的公房。吳丹紅表示,他婚前原承租公房拆遷,1996年經拆遷,被安置人回遷房是22號房屋,雙方婚后承租?,F吳丹紅居住于22號房屋的一間,胡麗靜居住于22號房屋小臥室。三、判決如下:胡麗靜將北京市某區22號房屋騰退并交付吳丹紅。四、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22號房屋是吳丹紅婚前財產權益的轉化,吳丹紅對22號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現雙方已經法院判決離婚,已經喪失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礎,吳丹紅有權要求胡麗靜房屋騰退交還,所以本院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胡麗靜所述22號房屋離婚時沒有分割一節,假如是被告胡麗靜主張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其認為22號房屋屬于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按照這個規定,她可以離婚后主張經濟賠償,但胡麗靜并未提供任何能夠證明該事實的證據。對于胡麗靜所述借款未償還、其他財產未分割的問題,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 原問題:《我離婚了,房子判給我了,可是我前妻還在我的房子中居住,我該怎么辦?能請律師么,有沒有類似案例》回復于 2022-11-03 0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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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再婚后去世前妻生女兒繼承多少遺產份額
父親離異后再婚,他的遺產,孩子有繼承權,與前妻沒有關系了。按《繼承法》規定,父親的遺產,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分配遺產時,如沒有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特殊情形,“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注:特殊前妻去世后存款沒分割父親又再婚多年后去世。請問父親遺留的存款還有前妻的份額嗎?
這屬于遺產,應當按照繼承法2113的規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第一順位是夫妻、父母、子女,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5261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第4102二順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你父母共有的房產,屬于你母親的一半份額與16得知前妻過得不好,我又再婚。還可以幫她嗎
你前妻再婚了,過得不幸福。你還有打算挽回她的意思,你問可能嗎?我覺得,這主要看你是否也再婚了,如果你再婚了,你最起碼想挽回前妻的話最起碼得跟現任離婚了才可以考慮挽回她。即使如果你沒有再婚,那只要你愿意挽回那就要用行動去做了。但是挽回不是你自前妻不遷移戶口,咋辦
前妻不遷戶口,對你或許會有一種不便,一種不利:1、已經解體的家庭,除極個別的情況外,大都會各奔東西,即使不是老死不相往來,也幾乎是能躲就躲,能避就避,主要標志就是徹底割斷聯系。而前妻不遷戶口,究竟意味著還有期冀?還是藕斷絲連,這恐怕是你自己再婚后離婚前妻可以復婚嗎
你們是因為什么離婚的呢?有沒有孩子?又是因為什么離婚后還要住在一起?這些都是影響你們是否能復婚的因素要是你們離婚的原因已經解決了或者你們離婚根本只是為了點屁事,而不是什么第三者插足的話你老婆不搬走就是對你念有舊情那你們復婚幾率就非常大,要是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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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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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