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結婚后,女方不同居,不見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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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準予離婚”.離婚的前提是感情確屬破裂,分居兩年只是一個酌定情節,如果雙方因為工作、住房等其他因素而分居,即使到了兩年,也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 而且,即使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也不能就“算”是離婚,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則必須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離婚,才能算離婚。 未經雙方協議離婚或者法院判決離婚之前,即使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但婚姻關系依然存續。 如何你一定要離婚,你要先等滿兩年。不管她是否失蹤,你以下面兩個理由提起訴訟。 一, 配偶下落不明,可以提出離婚訴訟配偶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分“下落不明不足兩年”和“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兩種。 配偶下落不明不足兩年,是因配偶出走,不與家庭聯系,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婚姻情感確已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1、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提出離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當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2、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請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次結婚手續。 二,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問題:《假如我老婆和我結婚后不跟我同居兩年后我起訴她,她如果不在法庭上來我該如何離婚》回復于 2022-08-30 16: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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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女方戶口可以留下嗎?不遷出
沒有影響。 我國法律在結婚和離婚時的戶籍辦理,都沒有對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離婚后,女方不愿意遷移戶口,有很多因素,有時也很無奈。 例如女方沒有房產,其工作單位能同意遷移到集體戶上,是行得通的辦法。 但如果工作單位沒有立戶或者不同意,女方遷移離婚后,女方聯系不上人。如何才能把女方戶口下掉?
如果房產是判給男方的,女方戶口應該遷出。但如果女方在本地沒有投靠的地方的話,就無法遷出,可以去派出所把戶口本上的家庭關系進行更改。有些城市設有社區集體戶,可以讓這種沒地方投靠的人落戶。具體要咨詢當地派出所。 原問題:《離婚之后怎么才能把女方協議離婚后女方不按協議支付撫養費
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離婚后,房子是女方的,但男方一直賴著不走
所有權是你的,你可以: 1,要求他繳納房租。 2,要求他搬離,如果不行,可以請求法院,限定他搬走。 原問題:《離婚后房子歸女方,男方遲遲不走怎么辦》女方不答應男方協議離婚要求 男方也不起訴離婚是為什么
什么原因非要離婚呢?僅僅是因為經濟因素嗎?有孩子了,就不要輕言離婚,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女方執意離婚,男方又不愿意離婚的話,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訴。如果起訴,女方不需要給男方經濟方面的補償。如果女方想離婚的話,最好去讀讀婚姻法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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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