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動辭職,但是單位給我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說我是曠工被勸退的,這點違法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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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你簽字時,就應該看清楚再簽字,如果不能證明你是被欺詐而簽,贏的可能性很小。你可以從時間順序上來說明,如果是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首先應該有你給用人單位的書面通知,如果沒有,那么工作交接是以什么為依據進行的,怎么會在交接時表現出是你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我把這些法律規定給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原問題:《被公司辭退,但是公司卻說我是自己辭職還出示了證據,我該怎么辦??請各位明白的大大教教我,萬分感謝!!》回復于 2022-11-02 0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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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辭退我,我沒去簽解除合同,算曠工嗎?
展開全部 關于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我想咨詢一下如果離職了可不可以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會開離職證明,辭退證明一般不怎么開我曠工一天,公司給我發郵件說我自離,解除勞務合同,這個算不算違法解除勞務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否則用人單位行為違法,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單位約定連續曠工5天,一年內累計曠工10天,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規定違法嗎?
國家對此沒有規定不過公務員法上對公務員的曠工開除有規定相關規定是 公務員的曠工是連續曠工十五日,或者一年曠工逾20日,開除你不是公務員,這個由各用人單位決定 原問題:《公司規定連續曠工5 一年累計曠工10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國家法律嗎?》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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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