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限內的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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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先看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合同時戶口上如果含有老婦A的任何一個女兒,那么合同是不能終止和繼承的,應由簽訂合同時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履行。二、簽訂土地合同時戶口上如果僅有老婦A或老婦A和前夫,即現在戶口上的家庭成員已全部去世,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由合法的繼承人繼承,完成土地承包合同。相關的法規如:遼寧省農業集體經濟承包合同條例(修正)第十二條 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履行原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法定繼承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無經營能力或有經營能力本人不愿繼續承包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項目,重新公開發包。重新發包的,發包方對原承包方投入的預期收益應當予以補償,其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三、如果村委會強行收回土地的話,可以通過仲裁解決此糾紛。我的QQ:791786134 原問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回復于 2022-09-07 08: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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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死亡,無兒無女,土地承包經營權上有侄女名字,侄女遠嫁外省,外甥贍養土地承包經營權外甥繼續繼承么
法律規定的承包期內,舅舅去世可以繼續承包土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如果舅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當事人可能是村委會(村集體的代表)和承包方;可能是本承包地的承包方和相鄰地的承包方;可能是承包方的家庭成員之間;可能是承包方與其他相關人。 原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當事人指的是哪些》繼承土地承包權,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國營農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您好;農村土地承包主體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土地承包解釋》)第三條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2009年6月27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這極有利于今后此類案件的妥善解決。司法解釋第26條對相關糾紛案件處理中,應當著重對調解的問題作出了規定,因為對這類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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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