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贍養協議未經被贍養人簽字同意,就處分了被贍養人房產,應屬無效。請問這性質屬于法律程序上的瑕疵?不是其它方面的瑕疵?謝謝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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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贍養是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贍養費就是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所支付的錢款。在中國現有的經濟條件下,子女除了應在精神上與感情上對父母加以關心和照顧外,還應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非婚生子女對生父母,養子女對養父母,繼子女對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也同樣負有贍養義務。婚姻法還規定了晚輩對長輩的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對拒不給付贍養費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很多老年人來說,贍養費關系著自身晚年生活的質量好壞。按照有關規定,贍養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贍養費計算的基本標準 按目前有關規定,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農村老年人的贍養費標準主要取決于他(她)所在家庭的生活水平。不過,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應以當地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當地農民年人均生活費數據為基準。 生活不能自理者的護理費用 如果農村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或請他人、養老機構代為照料,再由子女支付有關費用。因此,對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無法照料的老年人的贍養費,應將上述費用計算在內,而這將根據養老機構證明或當地一般雇傭工資計。 老年人住房費用 贍養人有義務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不過,農村老年人有多個子女的,為公平起見,應按住房情況相應減、免提供住房一方子女的贍養費支出份額;如子女無房可供居住的,則將房租費用一并計算在贍養費內。老年人如何追索贍養費 一、贍養義務的內容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 有撫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候,要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于不能或不愿與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子女應當為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 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解決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難,對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父母,如果子女不盡到照料義務,而父母的收入又不足以支付保姆費用的,父母有權力要求子女承擔該部分費用。 3、精神上慰藉 精神上慰藉是指滿足老年人精神上、心理上的需求。但是該義務不能要求子女強制履行,只能靠社會道德和社會倫理來調節。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父母有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經濟收入,或者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或者其收入不足以維持本身生活的,子女雖可以在經濟上不供養父母,但出于尊老愛幼的風俗,子女對父母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二、贍養義務的性質 1、贍養義務是基于親權關系而產生的,一般情況下不能解除 贍養義務是基于親權關系而產生的只要贍養義務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的身份關系存續,這種權利義務就一直存在。只有在一些法定的情況下贍養義務才能解除,比如成年的養父母子女之間解除收養關系,并且養父母有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經濟收入的情況等。 2、贍養義務屬于人身性的專屬義務,是不可轉讓的 贍養義務屬于具有人身專屬性的義務,是不可以轉讓的義務。 但是,贍養義務人有多個的,他們之間可以對贍養義務進行分配,達成贍養義務分配協議,在各贍養義務人之間的贍養能力產生重大變化、或者贍養人、被贍養人死亡等情況發生時,贍養義務人之間可以就贍養義務進行重新分配。如,兄弟三人簽訂協議,約定由老大、老三共同贍養父親,老二贍養母親。協議簽訂一年后母親就去世了,兄弟人又約定由三人共同承擔對母親的贍養義務;又過了幾年老二因工傷致殘,喪失了勞動能力,贍養義務可以免除,老大賀老三可以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可在此重新分配。 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簽訂贍養協議適用《婚姻法》,而不適用《合同法》。如贍養協議中約定“不按期支付贍養費用的,支付××違約金”就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屬于無效約定。因為,不支付撫養費屬于違法法定義務,而不是違反合同義務。 原問題:《關于贍養老人的問題》回復于 2022-12-01 03: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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