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申請執行案件,在昌平區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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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案件都判決,我也申請執行了,但是沒有用。執行局沒有去執行
你要申請法院執行,不是法院主動去執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我是執行案件的被告,也是執行申請人的債權人,可以向執行局申請執行異議之訴嗎?
你好,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零七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第三百零八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執行局執行有問題
法定限制是受理執行申請后6個月執完畢,超過此法定期限了則要轉變或變更執行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203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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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