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是什么內容?勞動法
勞動爭議江蘇 宿遷2025-12-06 16:53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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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用單位免除自己的范定責任……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條款有問題,例如有的單位會約定單位可以的單方面變更工作崗位就屬于違法約定,該條款為無效條款。2、單位第一次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工作崗位)其實就已經是違法的行為,但因為你沒提出反對,視為你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3、單位第二次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仍是違法,但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單位單方面變更工作崗位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這種情況下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任何賠償的。勞動合同法中只有以下情況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賠償。例如單位變更工作崗位還降低工資(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了員工可以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補償金。如果單位只是單方面變更工作崗位去勞動局投訴也僅是要求單位改正但沒有賠償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原問題:《勞動合同法中,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是什么情況?》回復于 2022-09-13 16:5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