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單位用工制度
律師回復
相似問題解答
勞動合同法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理解? 勞動合同法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理解?
1、勞動者即使不能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應該再給其他的機會,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果經過培訓或者崗位的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請問用工單位沒有簽勞動合同,然后用工單位屬于違法嗎
用工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公司未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隊投訴,并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被用工單位辭退,沒簽勞動合同,有那些補償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2、補交社保,3、公司的原因辭退你的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如果違法辭退的要兩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單位說我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相關法律熱點
相關罪名庫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