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請教以下問題,先謝:1、A公司通知入職,B公司簽一年的勞動合同,在C公司上班,2、工資發放沒有明細,發款帳號是個人名稱,3、無交繳社會保險,4、防疫期間沒有發放工資。請教勞動者可以做什么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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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關于第一、二個問題我懶得去復制勞動法了,我記憶中里面應該都有詳細說明;第三個問題小弟愚見:1、合同期兩年,試用六個月不合法;2、試用期解除合同的只能是應聘者不能適應或完成本崗位工作,即使是試用一個月后也應享受的社保,患病有醫院證明應視為病假;并不影響其病愈后繼續履行合同;3、即病情好轉公司即不能以此為借口來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未好那更不能解除了,只要醫院證明其還需要治療在此期間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試用還是正式;(附:李某病愈后其實可以另安排工作,以工作重要為由不能留太久的空缺,而當李某病愈,原崗位已經有人,只能另安排工作,如李某不接受再解除合同,那A公司責任就小了,而且如果合同里明確了相應的競業限制那李某就要承擔很大責任了)4、限制期可以簽訂,但要看公司具體條款的約定,一般來說要簽訂這樣的條款,那意味著李某離開公司前應得到相應的補嘗,否則就可以申請法院支持該合約無效,因為明顯有失公平,這是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如在李某離開前公司補嘗了其相應的費用那么李某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5、即是試用期被解聘(不管是否合理的解聘),那證明該員工并未涉及太多公司機密,故我認為B公司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是A違約,B公司也不需要負什么責任;故個人看法:本案A公司應負主要責任,且A公司的人力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違法情節太明顯;李某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要看合同及其離開A公司時簽訂的相應材料來具體判斷,不好斷言;但B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從簡單描述的情況看A公司有點自打嘴巴的意思,如果李某告其違反勞動法,A公司也有麻煩;以上觀點僅代表個人意見,歡迎批評指正! 原問題:《2010年《勞動合同法》普法知識問答題,誰能幫我解決一下。》回復于 2022-11-24 19: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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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