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沒有地域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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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同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一、什么叫競業限制協議?’所謂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內容的協議。二、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1、涉案《競業限制協議》是否合法有效?2、被告應獲得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標準是否過低?三、對于《競業限制協議》是否合法有效的判定。如果《競業限制協議》系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我國法律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如果一方認為協議是無效的,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四、對于被告應獲得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標準是否過低的判定。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內容達成一致以后,就應當受到合同的約束,對于不服合同中的相關內容的,應當舉證對其應得數額予以證明。五、違反約定的,主要是對已經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協議繼續履行。1、按協議約定的條款,繼續執行;2、沒有約定的,根據實際損失視情賠償;3、競業限制協議應當繼續得到雙方的遵守。4、相關法律依據:.(1)《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2)《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原問題:《特許經營合同中沒有對競業禁止的區域作出限制,還能繼續主張違約責任嗎》回復于 2022-10-31 04: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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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有競業限制協議,沒有提補償,也沒有另外簽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嗎
您好,針對你的問題做如下分析和建議,希望能幫到你: 1、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是不包含在工資里面的; 2、競業限制是在員工離職以后開始的; 3、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應該是在員工離職以后按月發放的;參考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經濟合同競業限制 經濟合同競業限制
是競競業限制合同又稱為競業禁止合同、競業避止合同。它是指用人單位為防止本單位商業秘密的泄露和不正當競爭,以勞動合同條款或獨立的契約形式,采用支付補償的方式,與掌握本單位重要商業秘密的員工,約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沒有約定競業補償,離職后還要遵守競業合同嗎
沒有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關于離職后競業限制問題
首先競業禁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二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簽競業限制協議問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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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