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應簽未無固定期限合同怎么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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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這是一篇寫于2008年元月的小論文,當時正處冰災,彼時對勞動合同法確實下了很多功夫研究,所以也就有了這篇小文章。結合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的兩年實踐來看,這部法律確實過于超前了,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這無可置疑,但廣闊的中國大地,有多少勞動者的權利真正因此法的實施而改變了呢,天知地知。對于習慣妥協的蕓蕓眾生而言,不惹事嫌麻煩對司法懷疑是目前最突出的特點,但權利如果不用,不敢積極主動的運用,那么利益集團更加會有恃無恐,弱者會更弱,強者會更蠻橫。) 一. 關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屬于鐵飯碗問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在用人單位眼中似乎是鐵飯碗,其實這是一種錯誤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決不是鐵飯碗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明確定義,“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就是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其核心特征就是無確定終止時間,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而只是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外界理解的鐵飯碗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是否就必須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單位還可以有足夠的應對裁量空間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中包含了三個給用人單位應對的空間1)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要求勞動者遞交自愿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以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其中有個例外情形,即“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外”,這也就意味著即使有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如果勞動者提出要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就無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在面臨三種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即將到來時,完全可以和勞動者協商,要求勞動者寫一個自愿簽訂固定期限勞動申請,以達到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此應對之一。2) 用人單位完全可以第四十條第二項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那也就談不上什么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寫道“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地第三十九條(即過失性解除的六種情況)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醫療期滿解除和不能勝任解除),續訂勞動合同的” 在此條款中,。什么叫不能勝任工作?此解釋話語決定權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完全可以通過其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來對勝任工作進行解釋。3)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有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是這樣表述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這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連續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還需要滿足其他兩個條件:一是沒有過失解除的六種情形和醫療期滿解除,不能勝任解除這一條件,二就是續訂勞動合同。 原問題:《怎樣理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回復于 2022-12-16 04: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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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