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被告王賢崔進入無錫海德堡鋼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德堡公司)工作,勞動合同約定王賢崔從事銷售員工作。同日,雙方簽訂《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王賢崔不論因何種原因從海德堡公司離職,離職后兩年內不得開展.與海德堡公司業務有關的競爭性業務或受雇于競爭性公司,不得自行或通過第三方與公司競爭,不得在與海德堡公司從事的行業相同或相近的企業及與海德堡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內工作;王賢崔應在每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主動向公司匯報競業限制的履行情況,第--份報告須在離職后15天內提交,否則視為違約;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海德堡公司每月給予王賢崔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1000元;王賢崔不履行競業禁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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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離職后,與公司簽訂了解除競業協議,入職同行單位,公司以離職一年內不得進入同行業為由,不發放提成。這種情況勞動仲裁有用嗎
首先競業禁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二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簽保險公司競業限制問題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簽訂競業限制 在勞動合同中,有一條合同內容,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及解除勞動關系后兩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相關行業。 但是沒有約定補償金是多少,這個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有以下具體規定: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關于離職后競業限制問題
首先競業禁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二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簽我在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但是由于試用期未通過被辭退,競業限制協議是否生效,企業能否賠我競業限制賠償金
簽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試用期內離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知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并約道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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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