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被告王賢崔進入無錫海德堡鋼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德堡公司)工作,勞動合同約定王賢崔從事銷售員工作。同日,雙方簽訂《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王賢崔不論因何種原因從海德堡公司離職,離職后兩年內不得開展.與海德堡公司業務有關的競爭性業務或受雇于競爭性公司,不得自行或通過第三方與公司競爭,不得在與海德堡公司從事的行業相同或相近的企業及與海德堡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內工作;王賢崔應在每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主動向公司匯報競業限制的履行情況,第--份報告須在離職后15天內提交,否則視為違約;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海德堡公司每月給予王賢崔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1000元;王賢崔不履行競業禁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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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