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給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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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勞動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法解決的,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原問題:《勞動合同解除后,企業拒絕開離職證明怎么辦??》回復于 2022-09-23 08: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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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項目解散,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簽字
解除勞動合同宜用“通知書”,通知送到即可,法律并未強制對方簽字,如果員工不簽字也不影響執行結果,法律生效。勞動人事管理中的信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執行,即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公司領導威脅員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展開全部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除非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47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公司領導威脅員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聽說東莞有點亂啊~~我覺得,既然他敢那么做背后肯定有人,要不公司會配用他,所以及時舉報也不一定就能維護自己權益 唯一的可行之策就是好好工作,干出點成績,別讓那種人抓住小尾巴就行~~~ 如果實在忍受不了這種行徑,辭職也未嘗不可~~重疾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該如何給員工陪償
可以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員工不在公司繳納社保嗎,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展開全部可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三)款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并可要求單位依法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 原問題:《工廠沒有買社保給員工可以員工可以解除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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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