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勞動仲裁關于經濟補償和竟業限制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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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競業禁止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于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于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為代價。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對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在什么范圍內約定該項經濟補償,法律并未做明確規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 那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并且,如果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還應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原問題:《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標準》回復于 2022-09-23 22: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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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競業限制 經濟合同競業限制
是競競業限制合同又稱為競業禁止合同、競業避止合同。它是指用人單位為防止本單位商業秘密的泄露和不正當競爭,以勞動合同條款或獨立的契約形式,采用支付補償的方式,與掌握本單位重要商業秘密的員工,約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有沒有辦法不花錢也可以讓竟業限制協議生效
是競業限制協議里沒約定補償金,還是約定了沒付錢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合同中有競業限制協議,沒有提補償,也沒有另外簽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嗎
您好,針對你的問題做如下分析和建議,希望能幫到你: 1、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是不包含在工資里面的; 2、競業限制是在員工離職以后開始的; 3、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應該是在員工離職以后按月發放的;參考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競業糾紛 想咨詢下關于勞動合同及競業糾紛
深圳的律師: 單位的要求不合法。原勞動合同到期后,你繼續在單位工作,不能夠視為雙方原合同的續簽。事實上,單位因為沒有與你續簽合同,應當承擔N-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你辭職后,到期就可以走,無須支付賠償。如果你支付賠償金,將被視為認可你違約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竟業協議還有效嗎
此問題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個人認為不影響,因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有明文規定應該承擔何種責任,在承擔了法律規定的責任后再讓單位承擔競業限制協議不生效的后果,一是法無明文規定,無依據;二是對單位不公平,因他已經承擔了違法解除合同的責任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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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