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勞動仲裁關于經濟補償和竟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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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競業禁止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于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于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為代價。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對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在什么范圍內約定該項經濟補償,法律并未做明確規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 那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并且,如果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還應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原問題:《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標準》回復于 2022-09-23 22: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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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