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在三個月前,在單位突發心梗去世,廚師,無編制,無書面合同,同時工作兩份工作,第一份的用人單位是交警公安,在同一棟樓,兩個單位同時聘用為廚師,按月由公安部門財務部開工資。工作時間為一年半左右。我父親第二份工作,是在公安交警為一體的單位工作一年以后,在附近的一個國企單位,在第一份工作的余下時間里做改刀。工作時間為一個半月。我父親三個月前,突然心梗,但是,只有第二份賠償了死亡賠償金,第一份工作單位只給了兩萬元撫恤金。合理么??已經過去三個月,還可以向第一個用人單位要求賠償賠償金么??第一個單位,作為國家的用人單位,有沒有賠償的義烏??或者,他們不主動賠償,算不算官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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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