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軍工企業,屬于二級保密單位,辦理離職,公司要求簽署保密承諾書,承諾書里面除了國家秘密應遵守的內容外,還有脫密期內不到與公司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工作,這個簽了是無效的嗎?說明:我是質量管理崗,沒有啥企業秘密,但是公司說是統一版本。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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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競業限制義務是指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相關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義務實則是以協議的形式限制著勞動者在二年時間內不可以在同行自由發展和擇業的自由,所以必須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并且只能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不可以提前,否則無效。這個協議限制在于“競業限制”,勞動者違反了競業約定,就要支付違約金,而不需要真正涉及保密內容,重點在競業限制,而非保密違反。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是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其中“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是指合法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公司、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曾在公司、企業內工作的調離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的有關人員。這類“有關人員”不管是否有簽訂保密協議,均不能侵犯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輕者需根據《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承擔民事責任,重則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依據《刑法》的“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刑事責任。既使沒有權利人與勞動者沒有簽訂《保密協議》,沒有支付保密費,也不代表可以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具體操作建議聘請律師針對具體情況提供法律幫助,如協議的擬定等。 原問題:《您好,我們是技術開發公司,如何與離職的高級資深技術人員簽署保密協議資料不外泄,并近業禁止嗎?》回復于 2022-09-27 14: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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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