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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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展開全部仲裁時效從2012年3月29日算起,即從入職第二個月算起,一年時間到2013年3月29日。所以,你2013年7月去仲裁,就不支持了。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原問題:《雙倍工資時效》回復于 2022-09-28 11: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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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新規定
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是多久:《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一年期間的限制。但是,所謂勞動報酬,未簽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
訴訟時效是一年的未簽訂合同 申請雙倍工資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但對二倍工資這一年時效起算目前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二倍工資既然稱工資,就屬于勞動報酬,就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雙倍工資差額時效問題 煙臺這邊是超過1年不能主張還是2年內都可以主張?
1、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到2009年4月6日因單位還不簽訂勞動合同,從2008年1月5日到2009年4月6日,已超過1年,你好!請問目前河南省對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訴訟時效怎么計數?雙倍工資又是怎么計數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么具體怎么計算呢?首先,是計算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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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