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是法人如果出事情,兒子名下房產財產受影響嘛?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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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可以執行子女名下房產1、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將自己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情況較多,有些屬于意圖躲避執行,有些是真實贈與,有些是代持有產權等,實際權利人和名義權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較多,給執行工作帶來困難,但筆者認為,要從客觀實際情況出發才能準確的適用法律,對于經查證屬實依法可以執行的財產不必拘泥于登記名義。2、根據物權法規定,物權登記具有公示公信作用,不動產登記即彰顯權利,除非相反證據,登記權利人即推定實際權利人。所以對登記的權利人,沒有證據證明屬于他人,法院實在不宜認定為他人所有。但是如果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登記機關登記錯誤等,則可以認定無效或撤銷登記,從而恢復為可執行財產。但筆者認為,有一類可以突破登記名義權利人的情況,就是無需登記依法即可認定為法定共同財產性質的情況,此類財產即使名義上登記為個人所有,也不影響其共有性質,例如夫妻對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家庭成員對登記在一方名義下的家庭財產等。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徐某夫婦為躲避執行而轉移登記,也沒有不是贈與的證據,故不宜輕易否定其贈與關系,但是該房產屬于徐某夫婦收入所購,徐某華依賴徐某夫婦供養,并無任何經濟來源,故徐某華名下財產確認為家庭共同財產并無不當。3、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關于“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是指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從上述規定來看,家庭財產用于經營的,經營收益用于家庭,則經營中相關的債務也應由家庭財產承擔,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是民事主體自治原則的基本要求。 原問題:《律師提醒:父母欠債,可以執行子女名下房產嗎》回復于 2022-12-26 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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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