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的案件,處理債務以后,原告不撤銷案件怎么辦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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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案情】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歸還借款10萬元以及利息。李某辯稱這個10萬元的款項,在后來雙方約定合伙時,張某已經把它作為合伙時的出資,現在合伙的生意出現虧損,張某起訴的目的是想躲避其合伙責任。為此,李某提供了合伙協議以及出資情況說明等證據材料。在訴訟過程中,經過了舉證、質證后,張某覺得勝訴的可能性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是否應當同意張某的撤訴?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如果當事人沒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應該準許原告申請撤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是否準許原告的撤訴申請應該征詢被告的意見,在取得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準許原告的申請撤訴。 【評析】 根據處分原則,訴訟程序的開始、終止應該由當事人進行決定,法院應該樂于尊重當事人依法作出的選擇。盡管民訴法第131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和民訴法意見第16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但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在本案中,張某眼看自己可能敗訴才決定撤訴,而且按照民訴法第111條第5項但書規定,亦即撤訴后其還可以再行次提出起訴。由于被告應訴是其負擔的強制義務,在被告已經針對原告的起訴進行了答辯,參加了法庭調查后,付出了一定財力和物力以及時間等情形下,如果法院機械地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對原告方面的撤訴申請進行審查,可以發現本案中的張某并沒有違反法律的行為,在不考慮被告李某的付出情況下而準許其撤訴,明顯違反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針對這種情形,學理上形成了主流觀點,如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典專家修改建議稿》第197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訴訟。在被告答辯后,非經被告同意,不得撤回訴訟”。這個規定汲取了大陸法系立法例上的成果。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2款規定:“撤回訴訟以及使撤回生效的必要的被告的同意,應向法院表示。未在言詞辯論中表示的撤回訴訟,須提出書狀而表示之。”《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2款規定:“撤回訴訟,如果是在對方當事人對于本案已經提出準備書狀或在辯論準備程序中已經陳述或者已經開始口頭辯論后提出的,非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不發生其效力。但是,在本訴撤回的情況下,撤回反訴,則不在此限。”《韓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2款規定:“撤回訴訟時,對方當事人對于本案已經提出準備書或于辯論準備期日已為陳述或者已進行辯論的,應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款規定:“原告于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作者單位: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 第1頁 共1頁 原問題:《原告訴訟中實現債權不撤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回復于 2023-02-04 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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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督察法院對于原告提起案件不作為 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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