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國現行法律法條有哪一條涉及目前火爆的數字藏品NFT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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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我國目前的勞動法律中,并沒有“待崗”的概念或者規定。 所謂的“待崗”是指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員工處于等待恢復生產后上崗的意思。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待崗是指職工在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前提下,離開原崗位,并且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的情形。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職工待崗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因此,單位提出待崗的,關于職工待崗期間的待遇問題,《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8條規定: “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因此,職工待崗期間享受的工資待遇標準應分情形而定。 如果是員工自己提出待崗的,如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待崗的,由于員工在待崗期間沒有提供正常的勞動,因而不享受最低工資保障,其間單位向其支付的工資待遇可以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職工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需安排培訓待崗的,建議單位在此期間向其支付的工資待遇以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底線。若雙方協商不成的.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原問題:《所有關于企業安排職工待崗的法律法規和勞動部規章文件的條文越多越好》回復于 2022-09-29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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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