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拆遷戶被強制安置到不能在房產登記的保障房,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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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房多賣一般不構成犯罪,只要合同有效,買房人有權要求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以下是一個經典案例,供您參考下。 案情簡介 盧某因嫌住房離工作單位遠,遂決定將其賣掉,經房產中介吳某介紹,盧某與林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約定房屋總價130萬,林某當即支付首付款60萬,林某入住后一直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 之后盧某得知該房價格已然上漲,遂要求增加房屋價款,但未得到林某的同意。盧某氣憤之下,與不知情的丁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丁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150萬,并立即辦理了過戶手續,之后丁某要求林某搬走。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解除盧某與丁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意見分歧 關于林某的訴訟請求是否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林某與盧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且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故林某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他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盧某與林某之間的合同有效,林某有權要求盧某補辦房屋過戶手續,法院應解除張某與丁某的合同關系。 律師點評 深圳知名律師團隊馬成律師團分析,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故不動產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而不是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買賣合同的效力與物權變動的效力二者應區分開。故林某與盧某、丁某與盧某之間的買賣合同自成立就已生效,跟是否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無關聯。 根據《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該案中,丁某與盧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且房產已過戶到善意第三人丁某名下,故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應當是丁某。林某無權要求解除盧某與丁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但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盧某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并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如有什么刑事辯護相關法律問題可以直接到深圳知名律師團隊馬成律師團網咨詢! 原問題:《強行入住安置房構成犯罪嗎?》回復于 2022-09-30 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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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統建安置房有保障嗎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地方政府政策法規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遷安置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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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