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廠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務合同,目前己工作16年,由管理崗位調整到普通職員崗位,是不是違反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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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中華人民共種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你們的合同中關于工作和薪資有約定,則公司就應當嚴格按照合同執行,當然如果公司由于經營原因在合理的范圍內不得不變更你的工作崗位和薪資,應該事先和你協商,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內容.根據你所提供的資料,你們公司大幅度降低你的薪資(降低40-50%),你可以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你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的法律依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不過如果你想繼續在公司上班的話,最好的辦法還是和公司協商處理,若公司內部有工會組織可以申請調解!調解過程中自己可以根據以上法律據理上爭,實在不行的話就通過勞動仲裁部門或者上法院起訴吧! 原問題:《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現在要調整我的崗位,并降工資,怎么辦?》回復于 2022-10-01 0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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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取消了原先崗位技能補貼違反了勞動法38條嗎?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公務員調離崗位后還拿崗位津貼違反了規定,只要是屬于這個職位的津貼,而這個人不屬于這個職位,那就是不符合規定的。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原問題:《公務員調離崗位后還拿崗位津貼違反了規定嗎?》請問女方孩子不到兩歲,單位以此為由隨意調本人崗位,是否違反勞動法?
那就要看你跟公司的合同是怎么簽訂的,如果合同中有提到說甲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在相應的工作崗位上工作,你就得服從單位安排,勞動法也沒有此項規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出離職賠償,無固定工作期限合同,公司以企業優化為理由,補償N+2辭退,但是原有崗位沒有撤銷,
“在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況下,公司己調整工作為由,而辭退員工”的賠償,主要還是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員工手冊的規定。規定將“不服從調整工作崗位”列為嚴重違紀的,那么依據勞動法規就沒有賠償;而“不服從調整工作崗位”沒有列入嚴重違紀的,那么就會依強行調離超齡勞務員工崗位違反合同法嗎
你好!1、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變更工作地點就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原問題:《如果公司在未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部門搬遷東莞調崗工廠上班,我不接受崗位調整,目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給予相關經濟補償金
從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有以下幾種情況:一、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協商一致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可以調整工作崗位。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對不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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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