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要解除無固定勞動合同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如果你屬于以上情況:1、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即便是醫療期滿也應該首先調換工作崗位。2、如果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應該發給經濟補償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該另發給雙倍工資。建議你好好看看勞動合同法,如果得不到滿意的結果,可以到勞動局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補充:父母簽訂保證書是無理要求,簽訂后也是無效的,這與勞動關系無關。 原問題:《我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合同,現在單位要與我解除合同。我該怎么辦》回復于 2022-10-01 17:40:34
相似問題解答
用人單位與我解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協商不成,是仲裁還是直接 上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法律依據: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滿,單位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第3次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3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屬于違違法解除無固定期合同
無固定期合同可以解除,如果解除理由不合法,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勞動者的工作穩定性有更好的保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當然經濟補償金是要支付的。而用人單位想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才可以,否則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由于公司要和我解除無固定期合同,
專業辦理勞動糾紛案件,可以點擊頭像聯系我咨詢相關法律熱點
相關罪名庫
相關合同范本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