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打架糾紛,罵人,侮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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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糾紛,農村種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罵人打架調解不成
首先要確定是否構成輕傷,如果構成輕傷的話,派出所是不能調解的,需要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輕傷,則派出所依照治安法來處理,先調解,派出所調解不成的話首先要求公安機關追究打人者的行政責任,拘留對方。然后到法院去起訴,那樣的話法院再去公安學校,辱罵人格尊嚴,侮辱父母,法院起訴
原則上說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因為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1)人格是指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資格;2)公民人格權的范圍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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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